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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﹝四分﹞的相关名相解释:
【四分 】 唯识宗对于心境的关系,认为由主观的识,用以了别客观的现象,可以分作四分来解释,即相分、见分、自证分、证自证分。相分就是由识所变现的外境;见分就是能缘境的见照作用,自缘其所变的相分;自证分就是证知见分者;证自证分就是自证分的内向作用,由返照的结果,证知其自证分者。 FROM:【佛学常见辞汇】
【四分──赖耶四分 】 ﹝出翻译名义﹞ 梵语阿赖耶,华言藏识,谓第八识,能含藏一切善恶种子,而有此四分之义焉。 〔一、相分〕,相即形相。有三种:一、境相名相,谓此识能与根心而为境界故。二、相状名相,谓世间有为之法,皆有相状,惟是此识之所变现故。三、义相名相,即能诠教下所诠义理之相,亦是此识之所变现。故此之三相,通名相分。(根心者,谓眼识、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身识、意识也。) 〔二、见分〕,见即照了之义。有五种:一、证见名见,即根本智见分是也。二、照烛名见,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。三、能缘名见,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。四、念解名见,以念解所诠义理故。五、推度名见,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。此五种见,通名见分。(根本智者,即第八识也。内三分者,即见分、自证分、证自证分也。) 〔三、自证分〕,自证者,自证所具之法也。谓此识能持见分相分。以能亲证自见分,故缘于相分不谬,是名自证分。 〔四、证自证分〕,证即能证之体,自证即所具之法。谓能持前自证分、见分、相分,即是此识之本体,以能亲证自证分,故缘见分不谬,是名证自证分。 FROM:【三藏法数】
四分 [佛光大辞典] (一)为法相宗之教义。法相宗认为构成吾人认识作用之心识有四个分位,亦即心、心所法之认识作用共有四种分类。即:(一)相分,又作所取分。相,即相状;所缘之义。为认识之对象(客体);亦即被主体之心所认识之客体形相。可分为影像相分、本质相分二种。(二)见分,又作能取分。见,即见照;能缘之义。为认识之主体(诸识之能缘作用);亦即认识、照知相分之主体作用。(三)自证分,又作自体分。自,自体之义;证,证知之义。即自体上证知见分之作用;亦即自体能证知自己之认识活动(见分缘相分之作用)。(四)证自证分,即证知自证分之认识作用;亦即自证分之再证知。于八识中皆各具有此四分,为人类行认识作用时所必备者,例如度量一事物,应有「能量」(见分)作为尺度,亦应有「所量」(相分)作为对象,更应该有「量果」(自证分)以得知大小、长短等,而将自证分之「量果」再加以证知,则为证自证分。 上述四分说为护法所提倡,称为四分家,被视为法相宗之正义。此外,印度尚有安慧之一分说(仅立自证分),称为一分家;难陀之二分说(立见、相二分),称为二分家;陈那之三分说(立见、相、自证三分),称为三分家,合以上四说,即所谓「安难陈护一二三四」。 另就四分薰习种子而论,七转识于薰习第八识之种子时,见分薰能缘种子,称为见分薰;相分薰所缘种子,称为相分薰,二者总称用能薰。自体分薰其种子,称为自体薰、体能薰;证自证分则无能薰之势用。 此外,见、相二分称为外二分,自证、证自证二分则称为内二分;实则内二分系根据外二分之推论,外二分系为四分说之基础,其目的在证成「唯识无境」。〔成唯识论卷二、卷八、卷九、佛地经论卷三、摄大乘论释卷六、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、观心觉梦钞卷上、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四下〕(参阅「赖耶四分」6314) (二) 为印度古代数论学派所用以作为惑、智之分类。据金七十论卷中载,即:(一) 疑倒,又细别为五分。(二)无能,又细别为二十八分。(三)欢喜,又细别为九分。(四)成就,又细别为八分。四者合之,则共有五十分。其中,第四分之成就属于「智」相,疑倒、无能、欢喜等三分属于「惑」相,此三分又可分别配以萨埵、刺闍、答摩等三德,或喜、忧、闇等三德。又此三分与「自性谛」(第一谛)之三德相和合,由之而生出二十三之诸谛,「神我」(第二十五谛)复缘之运行,乃有三世界之轮转,此即数论学派二十五谛之要旨。数论家并据此而谓,神我若远离诸谛,即远离上记四分中之前三分,而获得第四分,则可获得解脱。 p1663
四分 [中华佛教百科全书] 唯识学用语。四分是唯识家为阐明诸识作用的各方面,根据唯识义理来区分的。四分是︰相分、见分、自证分、证自证分。 唯识家说一切有为无为法(即宇宙万有)皆非离识别有自性。识的意义是了别,就是分别了达(也就是认识),所了别的山河大地、日月星辰等,叫作境(或事物);能了别山河大地等境的作用,叫作识或者心。能了别和所了别皆不离识,所以说是唯识。 诸识的心王心所起了别对境的作用时,其自体必定起四种差别,叫它作四分。分是分限区域的意思,即心心所发的自体生起时,皆变现似所缘和似能缘二相,所变现的似所缘相,叫它作相分(就是对境);所变现的似能缘相,叫它作见分(就是认识作用);相见二分所依的自体有证知见分的功能,叫它作自证分;证自证分有证知自证分的功能,叫它作证自证分。四分说是唯识一家独特的主张,也是唯识家精密的学说之一。 (1)相分︰「相」的意义是相状,就是境界的相状(也就是外界的事物映现在认识主观之前的相状),例如眼识缘取色境有显色、形色等相状,耳识缘取声境有合意、不合意等相状,鼻识缘取香境有香、臭等相状,舌识缘取味境有甘、辛等相状,身识缘取触境有坚、湿等相状,第六识缘取法境从而有色、心等相状,第七识缘取第八见分带我、法的相状,第八识缘取种子、五根、器界也各带其相状。 (2)见分︰「见」是照知,是说对于境相识知分别的功能,例如眼识别色、耳识别声、鼻识别香,八识见分各识对所缘境,能够各别照事明白,所以把它叫作见。 (3)自证分︰「证」是证知,所谓「自」,指前见分,见分是第三分缘外之用,体即第三分,非他物,所以叫作自;此第三分,更证知前见分的作用,所以叫作自证分。例如自知见色闻声等,即证知见分所已经分别者的作用。 (4)证自证分︰「自证」指前自证分,更确证前自证分的作用叫作证自证分,即是从自证分更起能缘的作用返照前自证分。但证知这个证自证分的作用,仍是自证分,所以第三第四两分,互为能缘所缘。 四分虽然都是识自体的作用,然而其中第三自证分是诸识的自体,相见二分所依,所以它对其余的三分,又叫作自体分。 唯识家又把心识的能缘所缘作用分作能量、所量、量果三量,量是量度,把心识正量度境相的作用,叫作能量;把被心识所量度的境相叫作所量,而量果是量度成满即量度已办的作用。把这个三量配合四分,就有四重意义︰ (1)见分缘取相分时,以相分为所量,见分为能量,自证分为量果。 (2)自证分缘取见分时,以见分为所量,自证分为能量,证自证分为量果。 (3)证自证分缘取自证分时,以自证分为所量,证自证分为能量,还以所量自证分为量果。 (4)自证分缘取证自证分时,以证自证分为所量,自证分为能量,还以所量证自证分为量果。 由这个四重的分别看,就相分只是所量,见分通能量所量,后二分通能量所量及量果。 以上所述的四分说,是护法一派所论定。护法以前的唯识论师中,对于四分互有废立。就中安慧立自证一分说,以为依他起的诸识,只有自证分就是自体分一种,见相二分本来无体。由无始以来的虚妄熏习,在依他的自体分上,变似所缘的境相而现,叫它作相分;又变似能缘的作用而现,叫它作见分。概括说,即见相二分都是由遍计所执从自体所现的无体法,只自体分一种是依他的有体法。 其次,难陀一派,立相见二分说,就粗相说,只是见分和相分相对,认识就成立,另外不用假定自体分等作用,所以难陀等据世亲、无性两《摄论释》之说,「但立见相以为依他」,不在此二分以外更说三分四分。难陀等在见相二分之中,以见分为能变的识体,由这个识体转似外境相现,叫它作相分,所以「此相分体实在于内,不离于识」。 其次,陈那一派,折衷安慧派和难陀派,立自证、见、相三分说,以为相见二分必有所依自体,假如没有自证分,相见二分应相离而有,即成别体心外有境。所以立自证分为第三分,而以相见二分为依这个自体分而起的作用,如《成唯识论述记》说︰「护法等(等取陈那一派)云︰谓诸识体即自证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,如一蜗牛变生二角,此说识体是依他性,转似相见二分非无,亦依他起。」又说︰「若无自证,二定不生;如无头时角定非有,及无镜时面影不起。」简单说︰就是这三分都是依他的有体法,离开自证一分,相见二分不存在。 但心心所识别对境的作用,假如仔细分别,又应当有四分,所以到护法一派,更在陈那的三分说上,加第四证自证分为证知自证分的作用,所有能量必有量果,就是证知能量的作用。见分为所量,自证分为能量,假如没有证自证分,就自证分没有量果,所以应当别立证知自证分的证自证分。慈恩宗以此四分说为一宗的正义。在这里举一个譬喻,即相分如绢布等,见分如尺度等,自证分如数知其所量数的尺寸,证自证分如证明其结果的正确。然而也有就护法四分说加以非难的,说假如对于自证分立第四证自证分时,对于证自证分就也应当推定有证知它的作用而立为第五分,如此,将更立第六分第七分,循环无穷。但依护法的义旨,自证分和证自证分,是互相返照的相证作用︰自证分缘取证自证分时,即以所缘的证自证分为量果;证自证分缘取自证分时,亦即以所缘的自证分为量果。确证证自证分的即自证分。如以尺量绢布的是自证分,确证所量的结果正确的是证自证分,而证明确证不误的又是以尺量绢布,所以不须更立证明证自证分的第五分。 四分说的典据,是《佛地经论》卷三(《成唯识论》卷二所说乃引用经论),如《佛地经论》说(大正26‧303b)︰「集量论中辩心心法皆有三分︰(一)所取分,(二)能取分,(三)自证分。如是三分不一不异,第一所量,第二能量,第三量果。若细分别,要有四分其义方成,三分如前,更有第四证自证分。」又说(大正26‧303c)︰「定有见分照所照镜,有自证分通照见分、证自证分,证自证分照自证分故亦定有。」并举《密严经》「众生心二性,内外一切分,所取能取缠,见种种差别」颂(唐‧地婆诃罗、不空两译略异)为据,说四分中︰初相、见二分是外(相分似外,见分缘外,所以说是外,并非说其体是外),后自证、证自证二分是内(后二分都缘内,所以说是内),从此内外两缘各分能所,即相是所缘,见是能缘,自证是所缘,证自证是能缘,合成四分。(黄忏华) 〔参考资料〕 《成唯识论》卷二、卷八、卷九;《成唯识论述记》卷三(本)、卷八(本);《成唯识论枢要》卷上;《成唯识论了义灯》卷三、卷五;熊十力《佛家名相通释》。
【四分 】 (术语)华严大判一经为四分:一信分,二解分,三行分,四证分。见三藏法数十四。【又】法相宗立八识,八识之心王,心所,体虽各一,而分别所起之用,则有四分:一相分。是为心内所现之境,心者虑知之法,虑知之法,必有所知之法,故心生时,心之自体自转变,而现所虑所托之境,此名所虑所托之境分。相者相状,心起时,浮于心前之相貌也。二见分,见者见照。能缘为义,缘其所变相分之见照作用也,识之自体变相分,共起能缘之用,此名见分。三自证分,见分虽知相分,而见分不能自知见分,如刀不能自斩刀也,故别有知见分之用,此名自证分。是为识之自体分,彼见分非他物,即此自体缘外(相分)之用也,今自体自证知此自用之见分,故名自证分。四证自证分。自证分自证之用谁证知之,于是从自证分更起能缘之用,使证知自证,此名证自证分。而知此证自证分者为谁,知之者,即前之自证分也。自证分为证之自体,则缘外之见分与缘内之证自证分,皆得知之。以见分与证自证分,是自证分缘内外之二用,体必能知用也,兼缘二分,故不要第五分。譬之店中之货物如相分,掌柜如见分,主人如自证分,证自证分如其妇。见分缘相分而不可缘自证分,犹如掌柜能差排货物,而不能关知主人之事,自证分得缘外之见分与内之证自证分,如主人得管理掌柜与其妇,证自证分之缘自证分,如妇知夫之事。此四分古师多立三分。证自证分合于自证分,护法菩萨之正义,乃立四分。起信论所说,业转现之三识,如其次第,恰当于自证分,见分,相分之三分。然而一切诸法无一不影现于相分中,但诸识之相分,影现之相不同耳,开示之则如图。 FROM:【佛学大辞典】 |